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9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江怡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麗君等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且應於收受裁定二日
內具狀聲請閱卷,如逾期未補正或逾期聲請閱卷,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麗君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 元,惟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
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
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
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
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
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
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
件聲請人據以起訴之債權本息暨利息計至聲請人提起本件繫
屬日即民國112年12月6日止債權總額為18萬5,709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經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2
20元後,尚應補繳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被繼承人葉山吉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補正葉○○之真實
姓名、年籍資料,並追加葉山吉之繼承人為本件被告。
三、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
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四、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遺產分割登記資料,於
閱卷完畢後3日內,以被繼承人葉山吉之「全體遺產」為本
件訴訟標的,並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及附表。
五、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葉山
吉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六、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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