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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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六小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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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4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者光電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347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
判費500元後,原告應另行補繳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3年1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
判費50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
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足憑,參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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