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給付租金等(調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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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陳仲棋
相 對 人 張友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等管轄之
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應準用
。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租金、水電費、清潔費等費用共
新臺幣3萬8,800元。經查,相對人住所地在高雄市鳳山區,
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再本件依聲請
人主張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之法律關係,且聲請人亦
未提出契約履行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由本院管轄之證明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
誤,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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