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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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芳源之繼承人間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或逾期聲請閱卷,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楊芳源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楊芳
源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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