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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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文雄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9,89
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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