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回復原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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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陳雅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森林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應提出森林寓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最新備查資料、
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應提出聲請人於森林寓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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