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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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楠大工程有限公司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代 表 人 陳俊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
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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