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附民字第36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63號
附民原告 嚴永成
附民被告 洪艷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並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聲
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而應移送外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
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涉本案犯行,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且原告提起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未聲請如上開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
於本院民事庭,且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有如前述之聲請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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