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過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35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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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3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國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19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毛國偉犯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
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6至8行「致不慎擦撞沿中華二路358巷之行人穿越道自
北向南徒步穿越經過上開路口之學童蘇○○」更正為「致不慎
擦撞沿中華二路358巷之行人穿越道自西向東徒步穿越經過
上開路口之學童蘇○○」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
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係指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更異等
情形。被告行為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於
民國112年5月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30日施行,該條文
原規定:「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
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
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
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修正後則規定「汽車駕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者,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二、
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三、酒醉駕車。四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
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六、行車速度,超
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
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八、非遇突發狀況
,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九、二
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
速行為」。經比較修正前後條文,修正後之規定固已擴張得
予加重其刑之駕駛行為態樣,惟同時賦予法院裁量是否加重
行為人刑責之裁量空間,而本件被告所涉之加重事由係「行
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事由,而上開事
由於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亦均該當於應加
重其刑之事由,是於本件個案適用而言,被告所涉情節於新
、舊法中均該當於加重其刑之要件,惟於新法中,法院得裁
量個案情狀斟酌是否加重其刑,而非如舊法應一律加重其刑
,是於本案中,如適用修正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
條規定,對被告應較為有利,依上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較有利行為人之法律,即修正後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㈡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
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
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
其刑至2分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前開規定,係就刑法過失致人於死罪、過失傷害(及
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
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而符合上開規定情形時,因而致人
受傷或死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上述刑法各
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
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
198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駕
駛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
告訴人蘇○○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是核被告所
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
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
先通行之過失傷害罪,且衡以其過失情節及所生危害,爰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駕駛自小客車疏未遵守道路交通規範,以致與行
走在行人穿越道之告訴人蘇○○發生碰撞,並導致其受有如附
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然因雙方對於賠償金額未有共識,迄今未能與
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兼衡被告過失情節與程度、
被告於事故發生後之態度、告訴人蘇○○所受之傷勢尚屬輕微
,及被告於警詢時陳明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
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信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
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
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
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9745號
被 告 毛國偉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街000
號10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毛國偉於民國112年6月19日17時53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
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永康區中華二路一般車道由東向西行
駛,於行經中華二路358巷口作右轉時,其原應注意車前狀
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
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當時情形,客觀
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致不
慎擦撞沿中華二路358巷之行人穿越道自北向南徒步穿越經
過上開路口之學童蘇OO,造成蘇OO因而受有左足挫傷之傷害
。
二、案經蘇OO及其法定代理人魏玉茹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毛國偉在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其
自白核與告訴人蘇OO、魏玉茹2人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本署勘
驗筆錄各1份及現場暨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10張在卷可
稽,而告訴人蘇OO確因此次車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
害,亦有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紙附
卷可佐。按汽車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以避免發生危險,且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
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
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03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駕車自應注意遵守前揭規定
,而參以本署勘驗筆錄,當時被告在行經路口行人穿越道前
雖因面對刺眼夕陽逆光致視線不佳,然其理應減速或停車以
確保前方並無人車後始能通過,詎被告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右
轉,致其所駕駛之自小客車擦撞行人穿越道上之告訴人蘇OO
,被告駕車顯有過失無訛,而告訴人蘇OO確因本件車禍受有
前揭傷害,是被告前揭過失行為與告訴人蘇OO所受傷害間,
確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核被告毛國偉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
致人受傷,請112年6月30日修正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檢 察 官 黃 信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 志 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
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
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
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
,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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