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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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4號
原 告 吳雅婷
被 告 黃敬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615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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