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AC000-A111347(姓名、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AC000-A111347B(姓名、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AC000-A111347A(姓名、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5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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