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簡附民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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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廖彩珠
被 告 林俊雄
上列被告林俊雄因本院112年度原金簡字第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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