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18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柏翰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12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112
年度易字第11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柏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周柏翰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29日以112年度易字第1187號判決在案,該判決正本
於113年1月4日送達被告住處,並由其母親收受而生送達之
效果,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雖於法定上
訴期間內之113年1月24日提起上訴,惟其所提出之聲明上訴
狀內僅泛稱對原審判決不服,依法對一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
,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仍未補正,將裁
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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