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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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3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煒倫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0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1.被告甲○○與代號AC000-K112042之人(姓名、年籍詳卷,下
均稱A女)前為友人,曾因愛慕A女而向其表白,然遭A女明
確拒絕。甲○○雖知A女無意與自己有更加親近之關係,竟仍
基於對A女跟蹤騷擾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時、地,以
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對A女為跟蹤騷擾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
,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2.案經A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因認被告甲○○涉犯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
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提起公訴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A女告訴被告甲○○涉嫌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
1項實施跟蹤騷擾罪嫌,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該罪須告
訴乃論。因告訴人業已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翔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被告所涉跟蹤騷擾行為一覽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告行為 1 111年11月11日0時59分許 臺南市A女住家(地址詳卷)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自己與其他人的對話截圖予A女,該對話中有甲○○之生殖器照片,並稱「剛剛正要開A片看的時候看蛋蛋上有一顆像痘痘的東西,擠下去就大流血」等語,使A女於左列地點閱讀該訊息後心生畏怖。 2 111年11月29日23時57分至30日7時32分許 臺南市A女公司(地址詳卷) 至A女公司等候,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訊息向A女稱:我寫了一封信想在妳離開公司錢拿給你,但我都等不到,你不出現我就不會回家;我還在這裡等等語。 3 112年1月17日22時17分許 同上 至A女公司,將送A女之禮物放在A女之機車上,並在附近等候,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訊息向A女稱:送妳的禮物還喜歡嗎等語,並附上所拍禮物放在機車上之照片。 4 111年11月11日至112年3月7日 不詳 以撥打電話等方式不斷試圖聯絡A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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