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8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慧敏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66
6號、112年度偵字第1175號、112年度偵字第7541號、112年度偵
字第33074號、112年度偵字第3327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
主 文
周慧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肆拾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參拾捌萬柒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周慧敏於民國000年0月間,透過交友軟體PAIRS認識吳信興
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
假冒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公司)之經理
,陸續向吳信興佯稱有管道可投資遠雄公司之股票,可穩定
獲利云云,致吳信興陷於錯誤,以附表所示之方式交付款項
與周慧敏,周慧敏即以前揭手法接續向吳信興詐得共新臺幣
(下同)41萬5千元得逞。嗣後吳信興因其未能取得投資獲
利且周慧敏避不見面,吳信興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
二、周慧敏另於110年12月底,透過交友軟體PAIRS認識蔡翔益後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假
冒遠雄公司之經理,陸續向蔡翔益佯稱有管道可讓其參與遠
雄公司土地投資,可保證獲利,或家中有急用需向蔡翔益借
款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交付款項
與周慧敏,周慧敏即以前揭手法接續向蔡翔益詐得共新臺幣
(下同)938萬7970元得逞。嗣因周慧敏自000年0月間開始
避不見面,蔡翔益始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三、案經蔡翔益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永康分局報告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周慧敏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
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
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
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見偵卷第93頁至第97頁、本院卷第77頁),且經證人即被
害人吳信興、蔡翔益分別於警詢中證述遭詐騙之過程明確(
警一卷第193頁至第202頁、第243頁至第245頁、第247頁至
第255頁、第257頁至第268頁),並有吳信興、蔡翔益分別
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警一卷第205頁至
第208頁、269頁至第272頁)、吳信興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花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各1份(警二
卷第501頁至第505頁、第510頁至第552頁)、蔡翔益之中國
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國泰世華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灣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
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蔡翔益提出之遭詐欺被騙金
額總表各1份(警三卷第775頁至第788頁、警五卷第203頁至
第209頁、警三卷第791頁至第795頁、第799頁至第807頁、
警五卷第211頁至第215頁、第199頁)、吳信興、蔡翔益遭
詐騙匯入之蔡明安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蔡翔益遭詐騙匯入之蔡明偉之中國信
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陳淮鈞
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蔡明偉之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消費明
細各1份(見警二卷第347頁至第380頁、第405至418頁、第4
73至489頁、警五卷第137至144頁),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
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
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以附表一、附表二不實之話術使被害人吳信興、蔡翔益
分別誤信為真而交付財物,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又被告雖曾陸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被害人吳信興詐得款
項,另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被害人蔡翔益詐得款項,然被
告於著手實施詐欺犯行初始,即係預計建立信任關係後,即
得接續以各種理由誘騙同一被害人不斷付款,主觀上應係基
於單一之詐欺取財之犯意,客觀上所侵害者均為相同之法益
,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
區分為不同行為,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均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㈢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
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除非存在時間或空間上之全部或局
部之重疊關係,否則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
之。故被告對被害人吳信興、蔡翔益所為之2次詐欺取財犯
行,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前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
易字第215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入監執行後,
於104年12月8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107年2月14日保護管
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參(依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大字第5660號刑
事裁定意旨列為量刑審酌事由),竟猶不思循正途取財,僅
因貪圖一己之私利,即利用被害人吳信興、蔡翔益之信任,
向被害人吳信興、蔡翔益詐取款項而再犯本案,使被害人吳
信興、蔡翔益分別受有相當金額之財產損失,殊為不該,亦
顯見被告漠視法紀,未能自前案記取教訓,惟念被告犯後已
坦承犯行不諱,然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兼衡被告之犯
罪動機、手段、所造成之損害,暨其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
、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7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院衡酌被告2次犯罪類型及手段相
同、侵害財產法益等情狀,同時斟酌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
格及犯罪傾向、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等,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合併定其
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均屬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
額;惟上述沒收均不影響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
而得行使之債權,仍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
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友容提起公訴,檢察官張芳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害人吳信興):
編號 時間 詐欺方式 詐騙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000年0月間某日 周慧敏假冒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經理,並向吳信興佯稱可投資遠雄公司的股票獲利云云,致吳信興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100,000 轉帳 2 110年10月21日18時 56分 周慧敏假冒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經理,並向吳信興佯稱可投資遠雄公司的股票獲利云云,致吳信興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15,000 轉帳 3 000年00月間某日 周慧敏假冒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經理,並向吳信興佯稱可投資遠雄公司的股票獲利云云,致吳信興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250,000 轉帳 4 110年11月30日 周慧敏假冒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經理,並向吳信興佯稱可投資遠雄公司的股票獲利云云,致吳信興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50,000 轉帳 詐欺金額總計415,000元
附表二(被害人蔡翔益):
編號 時間 詐欺方式 詐騙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111年01月04日16時 03分 周慧敏假冒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經理,並向蔡翔益佯稱可投資房地產獲利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交付款項給周慧敏 850,000 交付現金 2 111年01月06日15時 43分 周慧敏假冒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經理,並向蔡翔益佯稱可投資房地產獲利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558,000 轉帳 3 111年01月07日13時 48分 周慧敏假冒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經理,並向蔡翔益佯稱可投資房地產獲利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500,000 轉帳 4 111年01月07日14時 18分 周慧敏假冒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經理,並向蔡翔益佯稱可投資房地產獲利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50,000 轉帳 5 111年01月10日08時 後某時許 周慧敏假冒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經理,並向蔡翔益佯稱可投資房地產獲利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交付款項給周慧敏 500,000 交付現金 6 111年01月11日01時 46分 周慧敏假冒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經理,並向蔡翔益佯稱可投資房地產獲利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500,000 轉帳 7 111年01月16日08時 42分後某時許 周慧敏假冒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經理,並向蔡翔益佯稱可投資房地產獲利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交付款項給周慧敏 1,000,000 交付現金 8 111年01月26日11時 26分 周慧敏佯稱家裡有事需向蔡翔益借款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50,000 轉帳 9 111年01月26日11時 28分 周慧敏佯稱家裡有事需向蔡翔益借款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50,000 轉帳 10 111年02月04日09時 13分 周慧敏假冒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經理,並向蔡翔益佯稱可投資房地產獲利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100,000 轉帳 11 111年02月10日13時 55分 周慧敏假冒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經理,並向蔡翔益佯稱可投資房地產獲利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100,000 轉帳 12 111年02月12日20時 28分 周慧敏假冒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經理,並向蔡翔益佯稱可投資房地產獲利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200,000 轉帳 13 111年02月18日12時 23分 周慧敏假冒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經理,並向蔡翔益佯稱可投資房地產獲利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100,000 轉帳 14 111年02月22日20時 24分 周慧敏假冒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經理,並向蔡翔益佯稱可投資房地產獲利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300,000 轉帳 15 111年02月24日11時 13分 周慧敏假冒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經理,並向蔡翔益佯稱可投資房地產獲利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200,000 轉帳 16 111年03月15日10時 31分 周慧敏假冒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經理,並向蔡翔益佯稱可投資房地產獲利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400,000 轉帳 17 111年03月16日08時 36分 周慧敏假冒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經理,並向蔡翔益佯稱可投資房地產獲利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50,000 轉帳 18 111年03月16日08時 38分 周慧敏假冒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經理,並向蔡翔益佯稱可投資房地產獲利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50,000 轉帳 19 111年03月22日07時 11分 周慧敏假冒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經理,並向蔡翔益佯稱可投資房地產獲利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200,000 轉帳 20 111年03月25日01時 57分 周慧敏假冒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經理,並向蔡翔益佯稱可投資房地產獲利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100,000 轉帳 21 111年03月31日15時 24分 周慧敏佯稱家裡有事需向蔡翔益借款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蔡翔益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已交給周慧敏使用) 40,000 轉帳 22 111年03月31日15時 25分 周慧敏佯稱家裡有事需向蔡翔益借款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蔡翔益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已交給周慧敏使用) 40,000 轉帳 23 111年04月01日01時 52分 周慧敏佯稱需蔡翔益匯款以供資金運用,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蔡翔益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已交給周慧敏使用) 50,000 轉帳 24 111年04月06日06時 28分 周慧敏佯稱家裡有事需向蔡翔益借款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蔡翔益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已交給周慧敏使用) 50,000 轉帳 25 111年04月12日12時 13分 周慧敏假冒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經理,並向蔡翔益佯稱可投資房地產獲利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2,500,000 交付現金 26 111年04月24日12時 04分 周慧敏假冒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經理,並向蔡翔益佯稱可投資房地產獲利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20,000 轉帳 27 111年04月24日12時 43分 周慧敏假冒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經理,並向蔡翔益佯稱可投資房地產獲利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400,000 交付現金 28 111年04月25日20時 49分 周慧敏佯稱家裡有事需向蔡翔益借款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50,000 轉帳 29 111年04月25日20時 51分 周慧敏佯稱家裡有事需向蔡翔益借款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周慧敏指定之帳戶 50,000 轉帳 30 111年04月28日13時 07分 周慧敏佯稱家裡有事需向蔡翔益借款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蔡翔益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已交給周慧敏使用) 50,000 轉帳 31 111年05月03日07時 30分 周慧敏佯稱家裡有事需向蔡翔益借款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蔡翔益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已交給周慧敏使用) 50,000 轉帳 32 111年05月03日07時 32分 周慧敏佯稱家裡有事需向蔡翔益借款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蔡翔益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已交給周慧敏使用) 50,000 轉帳 33 111年05月03日09時 10分 周慧敏佯稱家裡有事需向蔡翔益借款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蔡翔益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已交給周慧敏使用) 50,000 轉帳 34 111年06月28日08時 39分 周慧敏佯稱家裡有事需向蔡翔益借款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蔡翔益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已交給周慧敏使用) 100,000 轉帳 35 111年06月28日10時 36分 周慧敏佯稱家裡有事需向蔡翔益借款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蔡翔益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已交給周慧敏使用) 19,985 轉帳 36 111年06月28日10時 39分 周慧敏佯稱家裡有事需向蔡翔益借款云云,致蔡翔益陷於錯誤,匯款至蔡翔益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已交給周慧敏使用) 9,985 轉帳 詐欺金額總計9,387,9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