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9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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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9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明憲
選任辯護人 林芥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47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明憲無罪。
判決要旨
本案並無證據支持「全年無休24H神隊友快遞」平台乃詐騙集團
成員成立,且該平台過往亦曾以相同報酬收貨代寄空軍一號之個
案,故與神隊友平台合作至少一年、且無查驗確認貨物權責之被
告,難以認為有「代送貨物可能是人頭帳戶資料之預見」以及「
幫助詐騙集團成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理 由
一、起訴事實及罪名
1.起訴事實:
①緣起:
詐騙集團成員於民國111年9月8日上午,以「吳建」名義
透過交友軟體向蔡靖純騙說:要一起儲蓄結婚基金,錢存
在蔡靖純的帳戶,請蔡靖純交付提款卡以便提領,使蔡靖
純受騙上當,於是把她申請使用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
00000000號帳戶的提款卡裝入包裹準備託運(以下簡稱中
信銀行帳戶及本案提款卡)。
②被告犯罪事實:
被告辛明憲於111年9月8日10時38分前,與LINE暱稱「全
年無休24H神隊友快遞」者聯絡後,知道對方所交付的工
作內容只是「依指示至定點收取包裹,再依指示至定點將
包裹轉寄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內容極為單純,卻
能獲得新臺幣(下同)500元的「高額報酬」。而依他的
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應該知道:⑴這種個案是極為
單純之舉手投足之勞,卻能領取如此高額報酬或優厚待遇
,並不合理。⑵「現今社會物流發達,目前提供寄取包裹
或快遞之服務管道眾多便捷,任何人均得輕易前往各大超
商或物流營業據點辦理寄件、領貨,是倘非運送之物件事
涉不法,寄件或領取之一方係刻意隱瞞身分或相關識別資
訊以規避稽查,實無額外給付報酬,委請他人代為收取包
裹後至他處寄送之必要,而可預見包裹內極可能為與詐欺
犯罪有關之物品,而現今社會詐欺犯罪猖獗,包裹裡最有
可能的就是人頭帳戶資料」。但辛明憲卻為了賺取500元
報酬,心裡抱持就算幫助詐騙集團的人行騙也無所謂的念
頭,於當天10時38分左右,前往台南市東區自由路2段蔡
靖純住處收受她所交付內有本案提款卡的包裹,並於當天
10時47分左右,把包裹帶到台南市○○區○○路000號「空軍
一號(仁德站)」客運業者,指定收件人「黃彥傑」而透
過空軍一號把蔡靖純的包裹寄到空軍一號三重站,而使詐
騙集團成員取得本案提款卡。辛明憲並因此而獲得500元
報酬。
③後續: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案提款卡前後,從111年9月8日起到2
2日為止,透過LINE邀約騙取告訴人徐志明投資虛擬貨幣
,也使徐志明受騙上當,而於當月22及23日,先後共匯款
20萬元到本案提款卡的中信銀行帳戶。
2.起訴罪名:
因此認為被告涉嫌觸犯了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的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方面的答辯
1.被告:
①我的本業是計程車司機,我和「全年無休24H神隊友快遞」
(以下簡稱神隊友)合作了快一年,幾十件個案。我們有
一個LINE的群組,裡面成員是神隊友的老闆以及連同我在
內的3位司機。
②我和神隊友配合個案的收款方式是20公里內收費500元,超
過20公里老闆會另外向我詢問價錢多少,因為我的本業向
來就是以公里數計費。
③神隊友的老闆雖沒有特別要求不能打開包裹查看,但這是
個人隱私問題。我之前曾在嘉里大榮貨運服務,也不可能
跟客戶說打開來查看一下包裹內容。
2.辯護重點:
①被告在110年9月28日之前就跟神隊友平台合作,他也相信
神隊友平台是正當的民間運送單位。
②作為送貨員的被告並無查驗貨物的必要,且訴外人蔡靖純
託送的物品為牛皮紙袋,並沒有說明內容為何,被告無法
得知牛皮紙袋內裝的是本案提款卡。
③500元的運送費用雖然高於黑貓宅急便及郵局快遞,但黑貓
、郵局因有大量的貨物來分擔運送成本,可使收費較為便
宜,本案神隊友的服務條件與黑貓、郵局有所不同。
④被告正職為計程車司機,參考計程車業者55688官方網站的
收費標準,超過5公里、未達10公里的費用就是300 元。
若以車程計算,台南地院到台南高鐵站的距離大約是20公
里,計程車費用為620元,所以500元並非高額且不合理的
報酬。
⑤本案難以認為被告會因為500元的報酬,進而預見代送的貨
物是存摺或提款卡,並進而去推論存摺提款卡是為了要提
供詐騙集團使用。
⑥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預見蔡靖純所託送貨物是存摺或
提款卡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具有幫助犯罪的認知,請求法
院為無罪判決。
三、基礎事實及證據
1.告訴人徐志明被詐騙的錢匯入蔡靖純的中信銀行帳戶(證據
:告訴人在警局的陳述、告訴人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及定期儲
蓄存款明細影本、蔡靖純中信銀行帳戶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
2.蔡靖純也是被騙而託運本案提款卡(證據:證人蔡靖純在警
局及地檢署的陳述、蔡靖純所提出與「吳建」的對話內容截
圖)。
3.被告前往蔡靖純住處收取「以牛皮紙袋包裹的本案提款卡」
,並從蔡靖純住處送往空軍一號仁德站託運(證據:被告與
證人蔡靖純的陳述、蔡靖純住處前的監視器畫面截圖、蔡靖
純所提出的她父親與被告手機的通話紀錄截圖)。
4.蔡靖純住處距離空軍一號台南仁德站距離1.6公里(證據:g
oogle地圖查詢結果,並標示汽車交通時間為5分鐘)。
四、本院的判斷
1.神隊友並非詐騙集團成員所組成:
①起訴書出現「受自稱『全年無休24H神隊友快遞』之詐騙集團
成員.....」等文字(第1頁倒數第3-4行)。如果不是筆
誤,似乎認為神隊友平台是詐騙集團成員所成立。
②但本案並無證據顯示神隊友平台是詐騙集團成員所成立經
營,且依據被告所提出110年9月8日起至111年11月3日止
的神隊友平台全部對話紀錄(本院被證卷全卷),可以得
知這是個長時間營運的託運平台。
2.被告與神隊友平台已合作相當時間:
①被告在本院準備程序時,提出神隊友平台自110年9月8日起
至111年11月3日止,長達487頁的全部對話紀錄(本院被
證卷全卷)。從內容觀察,都是神隊友平台接案、報價、
運送過程以及陳報完成的Line連絡內容。且數量鉅大,從
常情判斷應該不是為了本案而臨時偽造的內容。
②從上述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於運送本案提款卡時,已經和
神隊友平台合作至少一年。
3.本案提款卡不是第一件透過空軍一號託運的個案:
神隊友平台於111年1月28日,也因接案而派司機前往(南科
)日月光公司收取貨物,載往「空軍一號」仁德站寄送貨物
到新竹站,費用500元(本院被證卷230-232頁)。由此可知
,本案並不是神隊友平台首次收貨後代客委託空軍一號託運
的個案,且報酬相同。
4.500元不是非合理高額報酬:
①1.6公里的運送距離收取500元的費用,雖然比一般人經常
使用的黑貓宅急便以及郵局快遞高,也比被告方面提出的
「全球快遞55688」高(本院被證卷第3頁)。但本件並非
單純「託運」,而是「託運」外加「代寄」服務,所以不
能只從費用高於一般託運業者,就認為是「不合理的高額
報酬」。
②自由市場的特性,是商業經營者(下稱業者)提出商品或
服務,並定出價格。一般消費者如果認為需要上述商品或
服務,且價格可以接受,該項業者提出的商品及服務就能
在市場上生存。若一般消費者無法接受業者所定的價格
,除非業者選擇降價,否則該項商品或服務將被市場淘汰
。而追求最大利潤正是業者經營商業的目標。因此,除非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部門(尤其是司法部門)不宜也無
權片面判斷收費標準是否合理。
③現今台灣社會,一個便當若需花費將近100元的金額,則「
馬上到府收件、車行1.6公里後代客寄送包裹」收取500元
報酬,在沒有確切統計數據可以支持結論的情況下,本院
認為難以輕率評價為「高額」。
5.運送業者原則上並無查問貨品之權責與義務:
①黑貓宅急便或郵局接受託運服務時,雖會要求託運人在單
據上填寫託運物品的種類,但不要求託運人開啓查驗。因
為填寫託運物品的目的在於排除運送的風險(例如避免運
送途中燃燒爆炸),且每個彌封的包裹都是託運人的隱私
,託運人沒有必要為了付費享受服務犧牲自己的隱私。
②因此,本院認為託運小型包裹業者,並沒有「確認託運物
品」的義務,因為每一個「確認」過程,都是對託運者隱
私權的侵害。本院也相信,如果蔡靖純是委託黑貓宅急便
或郵局人員運送本案提款卡,黑貓或郵局所屬人員不會被
偵查或起訴。同為託運業者,僅因收費高低、服務範圍不
同、是否有商品業登記,而受到刑事偵查的不相同的處遇
,並不符合平等原則。
6.結論:
根據以上的說明,本案並無證據支持神隊友平台是詐騙集團
成員所成立,神隊友平台過往也有以相同報酬收貨代寄空軍
一號的個案,且被告與神隊友平台合作至少一年,也沒有查
驗確認貨物的權責。在欠缺積極證據的情況下,難以只用本
院無法認同的經驗法則,認為被告有「代送貨物可能是人頭
帳戶資料的預見」以及「幫助詐騙集團成員犯罪的不確定故
意」,依法應判決無罪。
根據以上的說明,本院認為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的
規定,判決被告無罪。
本案由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檢察官董和平及李佳潔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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