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誹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9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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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9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恩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6408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恩瑋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許恩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
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
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
名稱」),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
許恩瑋與林○珊(真實姓名詳卷)前有感情及債務糾紛。詎
許恩瑋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在
不詳地點連結網際網路,利用附表編號1、2所示之社群軟體
,以文字方式,接續發表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貼文,藉以
影射林○珊私生活混亂及財務狀況不佳,足以貶損林○珊之名
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三、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許恩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本院審理程序中之自白
。
㈡告訴人林○珊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附表編號1、2所示之貼文擷圖各1份。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許恩瑋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被告本於同一目的,於密接時間內,以類似方式發表毀損告
訴人林○珊之名譽,顯係基於一犯意接續為之,為接續犯,
僅為一罪。
㈡茲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其貼文內
容對告訴人名譽之影響程度、犯罪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貼
文但否認誹謗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數犯行之態度、因
與告訴人就賠償金額意見不同而無法達成和解;另斟酌被告
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均詳卷)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莊立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時間 方式 貼文標題 貼文內容 1 112年 10月6日 23時 連結網際網路,在社群軟體「Dcard」網路論壇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嘉南藥理大學版」以不具名方式發表貼文 「林X珊同學出軌欠錢你都挺行的嘛」 今天來爆料個嘉藥運管系(不確定是不是運管)一年級交往期間多次出軌、欺騙搞到對方看心理醫生欠錢不還與別人發生財務糾紛躲在家裡不敢出門跟人家談之後還是人家跑來她家跟她媽談 出軌部分-1.當初交往時,此女利用playone陪玩平台認識lucas男與lucas男多次聊騷、傳照片重點是雙方處於沒見過面的情況,被抓包後哭著求男方原諒。目前證據刪除找不到了有找到再來更新。2.交往時喜歡找別的男生曖昧,關係複雜 3.交往期間手機留有與以前多個砲友的性愛影片,還喜歡到處宣揚。 欠錢部分-1.與男方同住,交往期間利用男的吃男的,不打工住宿費一開始說好兩人分擔,欠到現在。2.與陳女相約唱歌,陳女要求林x珊幫忙收大家的錢,林x珊暗藏200不還人家,男友想幫忙處理,林x珊卻說:「啊我現在飯都吃不起了,怎麼還錢」 3.與男友的朋友一同出門時,要求對方先幫忙墊錢,事後不還錢,又是男友出來擦屁股 4.有次女方男方一起出門,男方的車子被汽車撞倒,女方的安全帽掉落地板,分手時女方硬抝帽子的錢男方必須要賠償1100(男方要求女方一起像(向之誤寫)車主求償,女方表示這是男方該補償的)之後女方死不要臉主動聯繫男方家長,說男方欠她11000,殊不知男方家長立馬表示男方不可能跟女方借錢。 遇到這個人注意一點小心錢包被幹空 也小心你的心理出問題,此女非常喜歡沒事找人起紛爭。此女騎乘Yamaha yzf-r15車牌000-0000 2 112年 10月7日8時30分許 連結網際網路,在社群軟體「臉書」之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輕檔車俱樂部幹譙版」社團(雖係不公開社團,但社團成員人數約3.7萬人),以暱稱「張文傑」之臉書帳號發表貼文 當年很喜歡在幹版亂嗆人的林○珊被開了笑死 林x珊同學出軌欠錢你都挺行的嘛 吃瓜下面全部卡https://www.dcard.tw/f/cnu/p/000000000?cid=0B2B20F4-1AEC-4493-A1CC-8C53192D94EB 當年很喜歡在幹版亂嗆人的林○珊被開了笑死林x珊同學出軌欠錢你都挺行的嘛 吃瓜下面全部卡 https://www.dcard.tw/f/cnu/p/000000000?cid=0B2B20F4-1AEC-4493-A1CC-8C53192D94EB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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