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智易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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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宗叡
選任辯護人 歐致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30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
該罪名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
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
1份可稽,參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婷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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