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07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昌哲
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昌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姚昌哲前因犯放火燒燬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或未有人所在
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之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4條第4項、第1項之罪嫌,犯罪嫌疑重
大,且被告就本案在3日內即縱火2次,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
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
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於民國112年12月7日執
行羈押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尚在審理中,且
經本院訊問被告,其仍稱放火行為係因其家人因他人持槍受
害之自保舉止等語,認縱火為有效自保手段,而可認被告仍
有反覆實施放火行為之虞,原羈押原因仍屬存在。又羈押目
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經本院斟酌被告自
陳羈押期間無人探視,卷內顯示相關親友對被告管束態度消
極,而放火行為對他人生命、財產、公共安全危害甚大,故
認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
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
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
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
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綜上,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
存在,應自113年3月7日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