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張琇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緝字第1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琇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琇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予以
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
證金通知附卷可憑;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
到庭,又經警拘提無著,顯已逃匿,且被告迄今未受羈押或
在監執行,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所列免除具保責任
之情形等事實,亦有本院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
分局113年2月2日函暨拘票及報告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113年2月9日函暨拘票及報告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麻豆分局113年2月15日函暨拘票及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
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