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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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35號
112年度訴字第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朝英
謝吉興
前列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律師
莊佳蓉律師
戴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竊佔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一一二年度易字第三三
五號、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刑事判決之附件應更正為本裁
定之附件。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部分,顯係錯誤,揆諸前
開說明,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為此,特以此裁
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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