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28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瑋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6日
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許瑋廷收受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83
號判決後,雖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未附具上訴理由,
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發函命被
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即1月24日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
函於同年2月2日送達於被告住所,並由同居人即其母親收受
,有本院送達證書可證,上訴人至遲應於113年2月15日(11
3年2月13日至同年月14日為假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
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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