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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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孟融
具 保 人 黃旺賢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旺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孟融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黃旺賢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4月26日點名單、訊問筆錄、
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
款書附卷足憑(見偵二卷第39至45、61至67頁)。詎被告經
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拘提無著,有個人
戶籍資料、送達證書、拘提未獲函文、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
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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