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12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楷倫
陳美如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7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楷倫於民國112年4月23日18時33分許
,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國道1號高速公路由北向
南行駛,行經該公路315.1公里處時,本應注意汽車在同一
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
可以煞停之距離,及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情形,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注意及此,致追撞同向前方由被告陳
美如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被告陳美如之上開車
輛因此追撞同向前方由告訴人田鈺霞所駕駛之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被告陳美如此際亦應注意操控車輛,竟疏未注
意,致操作失控誤踩油門,沿內側路肩往前行駛,再次撞及
告訴人之上開車輛與行駛於告訴人前方由許瀞方所駕駛之車
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造成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
、頸部、小腿及胸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2人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公訴意旨
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2人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
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提出之
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