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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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榮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調偵字第682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交簡字第2767號)
,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江學文告訴被告黃榮賓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
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附112年度交簡字第2767號卷內)可
稽,參照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
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682號
被 告 黃榮賓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榮賓於民國111年8月2日17時1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臺南市安南區郡安路5段路燈137696
處欲上路時,本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不得駛入來車道,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情形,並無
不能注意情事,詎黃榮賓竟疏未注意及此,自該處由東向西
方向逆向斜穿進入道路,致沿安南區郡安路5段由西往東向
方行駛,由江學文(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騎
乘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載其子江○○(103年出生
)行至該處時,因反應不及發生擦撞,江學文因而受有右側
手肘表淺性損傷、右側腹壁擦傷、左側手肘扭傷之傷害;江
○○因而受有右側踝部擦傷、左側前胸壁擦傷、胸壁挫傷之傷
害。嗣黃榮賓於肇事後犯罪未經發覺前,向至現場處理車禍
事宜尚不知肇事者之警員,主動表示其為肇事車輛之駕駛者
而自首接受裁判。
二、案經江學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榮賓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二)告訴人江學文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現場暨車損照片、穠田聯合診所診斷證明書2紙、監
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監視器紀錄器錄影檔案光碟(已勘
驗)、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陳 擁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接受本件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
理由,經原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聲請再
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 珀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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