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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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文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吳秉閎對被告郭文賓提起告訴,檢察官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
回告訴,有請求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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