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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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東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偵字第1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東宏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並補述:附件犯罪事實「重機車」均補充
為「普通重型機車」。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謝東宏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
告於肇事後犯罪未經發覺前,即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
坦承為肇事人而自首犯行,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交
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
警卷第21頁),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
,減輕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轉
彎車疏未注意讓直行車先行,肇致本案事故,使告訴人鄧清
河因而受傷,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參以被告之過失情節、告訴人之傷勢情形,及被告
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被告自陳教育程度
為大學畢業,職業為菜販,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卷第5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134號
被 告 謝東宏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東宏於民國112年1月5日22時35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0號重機車,沿臺南市南區新樂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在行
經新樂路與新信路之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
行,而當時為夜間有照明,天候晴,路面為乾燥無缺陷之柏
油路面,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而貿然左轉,此時適有鄧清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重機車,沿新樂路自對向駛來,而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即
貿然前行,致雙方車輛發生碰撞,使鄧清河受有頭暈、腰椎
神經根壓迫之傷害。謝東宏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
至現場處理之警員陳明其係肇事者而自首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鄧清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謝東宏、告訴人鄧清河於警詢之供述。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現場暨車損照片、診斷證明書、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及
錄影檔案光碟、車籍資料、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
(三)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
二、核被告謝東宏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至現場處理之警員,
陳明其係肇事者並接受偵訊,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為
對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
,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江 孟 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 書 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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