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
附民原告 黃茂全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附民被告 歐陽佳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1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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