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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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林家盛
被 告 郭進一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40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
件)。
二、被告尚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而刑事簡易案件,因不經通常
審判程序,無言詞辯論過程,因此判定在刑事簡易案件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之合法時期,自無法以「言詞辯論終結」此一
時點為判別依據。然考量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認為,在行
通常刑事審判程序案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之事證,
法院已無從審酌,故限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時期,須在言
詞辯論終結前。準此,刑事簡易案件於判決後,因法院無從
再審酌新事證,因此逾此時點所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應認
不合法。況且,刑事訴訟法第501條亦規定:按附帶民事訴
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足認於刑事簡易程序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應在刑事判決之前為之。
二、查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40號被告所犯過失傷害案件,業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7日判決,惟原告遲至113年2月20日始
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
之收狀章可憑,是上開過失傷害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
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依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
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係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原告仍
得依法另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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