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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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水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
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第一
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16517號偵查卷宗無誤。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法務部
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查,核屬不得非法持有之
違禁物。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與毒品完全析離
,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
因部分毒品使用於檢驗而滅失,故僅能沒收驗餘之重量,
而非扣案時之重量,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沒收數量 (包) 驗前淨重(公克) 驗後淨重(公克) 一 海洛因(粉塊狀) 6 21.22 21.17 二 海洛因(粉末) 3 1.61 1.58 三 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結晶) 1 0.868 0.857 四 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結晶) 1 0.191 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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