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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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建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141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內事證,聲請書所載查扣物品確屬第一級毒品
,而被告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故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空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
裝之毒品析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自應整
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聲沒字第63號
被 告 沈建平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路0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
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
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26號被告沈建平涉嫌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毒品
海洛因1包(112年毒保字第75號,檢驗後淨重0.141公克)
,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2日高市凱醫
驗字第7790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前
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劉 修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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