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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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錦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前淨重為陸點貳柒零公
克,檢驗後淨重為陸點貳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
,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
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
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
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
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
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王錦賜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被告持有之
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前淨重為6.270公克,檢驗後淨重為6.258公克)等情,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民國107年2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
第5204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則該等扣
案物既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
毒品,應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另該案所扣案之吸食
器1組,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該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而
前開案件所以未能追訴被告犯罪,係因法律上原因所致,是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均沒收銷燬及沒收,洵屬有據。本件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
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
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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