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詩瑾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皮夾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詩瑾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1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皮夾1件,經鑑定認係仿冒商標商
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
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
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2612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該案件扣得之LV商標之皮夾1件
,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
是本件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仿冒商標商
品,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