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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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東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營毒偵字第26
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4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東海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屬實,本院審酌本件被告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查獲
判刑後仍再施用,且現尚另案羈押中,認檢察官選擇機構內
處遇方式,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為適當,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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