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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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文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
戒(113年度聲觀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
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
前二項之規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所
明文。次按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
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
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
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
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
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
院刑事大法庭109年11月18日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
可為參照)。
三、經查,被告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檢驗
後淨重0.371公克),復經被告同意採尿送驗結果,確呈可
待因、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臺南市
政府衛生局110年9月27日、110年12月22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
果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表
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0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844號濫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施用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又被
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103年10月29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6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被
告本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距其最近一次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以上,依前揭說明,認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
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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