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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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瓊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26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瓊琳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七、九、十、十二及十三之其中壹盒
又貳條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9及12之數量及價值應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被告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而徒手
竊取商店內之商品,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
殊值可議,其徒手行竊之手段、所竊取財物數量及價值,犯
後坦承犯行,並已將部分竊得商品償還被害店家,犯後態度
尚稱良好,暨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
見調查筆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竊得之附表
編號2、4至6、8、11、13(其中3盒)所載物品業已返還被
害店家,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就已返還被害店
家部分自無庸再行諭知沒收,就尚未返還之附表編號1、3、
7、9、10、12及13之其中1盒又2條部分,屬被告犯罪所得,
復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之情事,故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遭竊財物 數量 價值(新臺幣) 是否發還 1 大吉娃娃輕便雨衣 4件 180元 未發還 2 蘿蓓蒂成人PVC雨衣 1件 299元 已發還 3 文青風手提袋 1個 135元 未發還 4 日系多功能拖特包 1個 599元 已發還 5 布質造型手提袋方版 1個 359元 已發還 6 長方牌VI手提小包 1個 399元 已發還 7 牛仔長方便當袋 1個 349元 未發還 8 蠟筆小新單提帆布手提袋 1個 279元 已發還 9 黑糖一族黑糖沙其馬 2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誤載為1個) 198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誤載為99元) 未發還 10 背包防雨套 1個 79元 未發還 11 澳佳寶DHA濃縮深海魚油 2瓶 2,590元 已發還 12 澳佳寶蔓越莓 3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誤載為1個) 2985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誤載為995元) 未發還 13 潤肌桃子1.5g×30條 4盒 5,120元 已發還3盒(其中1盒已拆封且少2條)
附件:(除以下引用者外,其餘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6722號
被 告 劉瓊琳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7樓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瓊琳於民國112年3月26日15時21分至同日16時6分止,在
臺南市○○區○○路000號「寶雅臺南永康店」內,適見張鈞堯
所管領之如附表所示財物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財物得手,隨即徒步離
開現場。嗣張鈞堯發現上開財物遭竊並報案,經警調閱監視
器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鈞堯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劉瓊琳經本署傳喚無正當理由並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
實,業經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鈞堯
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擷取翻拍照片32張、現場照
片7張、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本案被告
所竊如附表所示編號1、3、7、9、10、12及13之其中1盒又2
條之物雖未扣案,但因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仍請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黃 淑 妤
檢 察 官 唐 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 安 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遭竊財物 數量 價值(新臺幣) 是否發還 1 大吉娃娃輕便雨衣 4件 180元 未發還 2 蘿蓓蒂成人PVC雨衣 1件 299元 已發還 3 文青風手提袋 1個 135元 未發還 4 日系多功能拖特包 1個 599元 已發還 5 布質造型手提袋方版 1個 359元 已發還 6 長方牌VI手提小包 1個 399元 已發還 7 牛仔長方便當袋 1個 349元 未發還 8 蠟筆小新單提帆布手提袋 1個 279元 已發還 9 黑糖一族黑糖沙其馬 1個 99元 未發還 10 背包防雨套 1個 79元 未發還 11 澳佳寶DHA濃縮深海魚油 2瓶 2,590元 已發還 12 澳佳寶蔓越莓 1個 995元 未發還 13 潤肌桃子1.5g×30條 4盒 5,120元 已發還3盒(其中1盒已拆封且少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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