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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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緝字第2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文翰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文翰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妨
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被告接續3次屆期無故不到場辦理徵兵
檢查,顯係基於單一避免徵兵處理之決意,於接近之時、地
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為接續犯,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僅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有依法參加徵兵處理,實施徵兵檢
查之義務,卻漠視上開義務,無故未到場接受徵兵檢查,不
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
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屬不該
;況被告前有刑事犯罪之前科紀錄(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作為量刑參考),
此品行資料前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考;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其犯罪之動機
、手段及被告之教育程度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2050號
被 告 吳文翰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8樓之
19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文翰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明知其係役齡男子,且已分別於
民國112年3月16日、112年4月21日收受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
,另於112年6月2日收受電子訊息,知悉臺南市安平區公所
指定其應於112年4月17日、112年5月15日、112年6月12日至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接受徵兵檢查,竟均無故不按期到場接
受徵兵檢查,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文翰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
南市安平區區公所妨害兵役案件資料報告表、役男徵兵檢查
通知書簽收回條、役男徵兵檢查未到訪談紀錄表、衛生福利
部臺南醫院函附徵兵檢查醫院名冊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役齡男子意
圖避免徵兵處理而無故不到徵兵檢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林 朝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 靜 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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