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違反戶籍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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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育成
李育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4143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205
號),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罪,處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犯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
告乙○○、丙○○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乙○○為讓其信用瑕疵、無法再申辦證券帳戶之胞
弟即被告丙○○繼續投資股票,竟交付其國民身分證予被告丙
○○使用,被告丙○○再持該身份證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戶,
並據以向告訴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申辦
有價證券委託買賣帳戶,紊亂證券交易管理資料之正確性及
國民身分證之公信力,所為實有不當;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告訴人陳稱被告丙○○
以上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帳戶違約交割,造成告訴人受有損
害部分,已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全數清償,請從輕量刑等語
,有刑事陳報狀為證(見易卷第33頁),暨被告乙○○自陳學
歷為專科畢業、未婚無子女、現受僱擔任汽車生產線製造工
程師,月薪約新臺幣(下同)42,000元、與姊姊及弟弟同住
、須扶養患有身心障礙之姊姊、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被告
丙○○自述學歷為大學畢業、離婚,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現
以販售木頭、盆栽等藝品為業,月入約30,000元、與哥哥及
姊姊同住、須扶養子女、家庭經濟狀況為普通(見易卷第45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慶瑋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
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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