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上字第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淯銘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檢察官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1
12年度簡字第3405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50
52號)關於量刑與緩刑之部分,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由要旨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的量刑與緩刑的決定均屬適當,因而駁回檢察
官的上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本案檢察官明白表示只是針
對原審判決的量刑與緩刑部分提起上訴,請求本院從重量刑
並撤銷緩刑的決定,依據上述條文規定,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審判的範圍,只限於原審判的「量刑與緩刑」是否適當。原
審認定的「犯罪事實及罪名」都不在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審理
範圍。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
1.本件原判決就量刑部分,已依刑法第57條的規定,以被告的
責任為基礎,考量被告的誣告行為使告訴人無端遭受刑事偵
查,浪費司法資源,造成偵查機關不當發動犯罪偵查作為,
使國家刑罰權行使陷於發生錯誤的危險;被告犯罪後已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被告的素行,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
所生損害程度,以及被告的家庭狀況等事項而決定量處有期
徒刑2月。又認為被告已有悔悟之心,日後應知道警惕,認
為沒有再次犯罪的風險,而決定被告在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3萬元,且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並接受保護管束的前提
下,宣告緩刑2年。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上述決定合理
正當,應該予以維持。
2.檢察官根據告訴人的請求,上訴認為被告誣告行為的動機惡
劣,造成告訴人承受可能入監的恐懼,且並無任何賠償,
原判決量刑太輕且緩刑不當。告訴人又於開庭後,以書狀主
張被告有利用兒童犯罪的情形,應該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的規定加重刑罰。然而:
①被告犯罪的動機,以及告訴人因被告的犯罪行為所承受的
損害,是原判決在量刑決定時已經列為量刑的參考因素。
②本案告訴人於原審判決前,已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經
原審合議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477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
庭審理(原審簡字卷27頁)。告訴人因被告的行為所受到
的損害,可經由民事訴訟程序獲得填補。告訴人縱使未能
在本院合議庭判決前,藉由和解迅速獲得賠償,只能認為
被告欠缺從輕量刑的事由,不能作為從重量刑的原因。
③本案被告犯罪的起因雖與他的未成年子女有關,但並無證
據顯示被告利用未成年子女犯罪。告訴人的上述主張,和
本案證據資料呈現的情形不相符合。
④根據以上的說明,本院認為原審量刑和緩刑的決定,並沒
有檢察官所認為不適當和不合理之處,因而決定駁回檢察
官的上訴。
依照以上的說明,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368條的規定,宣示主文欄所記載的決定。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郭俊男提起上訴、檢察官
董和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