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1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宗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
蔡宗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定其應執行刑者,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本件受刑人蔡宗翰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
案卷無誤,並詢問受刑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本院
陳述意見調查表1紙在卷可按(本院卷第33頁),本院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