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3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建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建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德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建德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
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
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有期徒刑8月 112/4/10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886號 臺南地院112年度交易字第513號 112/06/21 同左 112/08/01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21號 2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有期徒刑11月 112/7/22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925號 臺南地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072號 112/11/17 同左 112/12/20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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