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0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文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文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新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受
刑人所犯附表二罪之罪質及行為方式均相同,犯罪時間接近
、對公眾所生之危害等因素,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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