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3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黃詳芸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113年度執聲
他59字第1139005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
判決,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於數罪併罰
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則指該裁定定應執行刑之法院。又數罪
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且為維護受刑人之權益,同條
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下稱受刑人等)
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是倘檢察官否准受刑人
等之請求,自應許之聲明異議,以資救濟。於此情形,雖無
前述「諭知應執行刑主文之法院」,惟基於受刑人等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數罪併罰之各罪刑
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與檢察官積極聲請法
院定應執行刑,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
應類推適用前開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112年度臺抗字第1480號、112年
度臺抗字第82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詳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74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下稱甲裁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9
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下稱乙裁定);嗣聲
明異議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09年度執更
助字第86號及109年度執更字第925號指揮入法務部○○○○○○○○
○執行等情,有上開裁定、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聲明異議人雖向執行檢察官聲請將甲、乙裁定所示各罪合併
另定應執行刑,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執聲他59字第1139005156號函否准在案,因此執以聲明異議
,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惟本院因非為甲、乙裁定之
法院,亦非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揆諸首揭說明,即
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之管轄法院。是聲明異議人逕向
本院聲明異議,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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