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4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CHU ANH LAN(越南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986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0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CHU ANH LAN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CHU ANH LAN因過失傷害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CHU ANH LAN因肇
事逃逸、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
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且
業已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1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
表編號2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受刑人業已就附表所
示各罪,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乙情,亦有受刑
人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在卷可參。則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
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各案卷無誤,並審酌受刑人於數罪併罰聲請狀表示就附表
各該案件定應執行刑無意見,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等,綜合
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
必要性,暨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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