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4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大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大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
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倘犯罪之一部分
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尚不得以檢察官之聲請不合法,而
予以駁回,僅已執行部分,不得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
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
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
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
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
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
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
制加重原則,就聲請併定執行刑之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
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資為量
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
之規範,並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
其結果實質正當,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並兼顧刑罰衡平原
則,亦即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
果,認於法並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
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無
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自得
合併定應執行刑。
㈡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為違反保
護令罪,犯罪時間分別為民國111年12月11日、同年月13日
,依違反保護令罪之罪質及各次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同等總體
情狀,並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審酌受刑人
經本院函詢後,表示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無意見,有本院
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見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46號卷第53頁
)在卷可稽,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反應出之人格、
犯罪傾向,並衡酌整體犯罪過程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個別
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
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
原則等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
之2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1、2所載之刑,定其執行刑如主
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受刑人前科紀錄所載,雖已執行完
畢,然參照前揭規定及說明,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
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
應執行刑之結果,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違反保護令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59號 112年4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59號 112年6月6日 2 違反保護令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56號 112年9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56號 113年1月30日 備註:編號1部分業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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