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5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歐書吟
受 刑 人 劉宗霖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書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歐書吟因被告劉宗霖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
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劉宗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歐書
吟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及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各1紙附卷可
稽。嗣受刑人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於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經合法傳、拘無著,並通知具保
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且受刑人亦無在監在押等情,
有該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受
刑人顯已有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
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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