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6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元鎧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呂尚恩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元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元鎧因受刑人即被告呂尚恩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
同)30,000元(聲請書誤載為2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3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嗣
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14號判決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執字第6654號指揮執行,惟經檢察官傳喚被告到案接
受執行,被告並未依時到案,經檢察官再囑警至被告住居所
拘提被告,亦因員警按址前往拘提未能拘獲,且經通知具保
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未果,而被告迄今仍未再受羈押或在監
執行,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所列「撤銷羈押、再執
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
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之免除具保責任情形等節,則分別有
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考。從而,
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將具
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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