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8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宜忠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宜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吳宜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
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
,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於以書面詢問受刑人意見後,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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