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0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邱昱倫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昱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受刑人)邱昱倫因犯恐嚇取
財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工字第34號)及利息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
,由被告自行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被
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刑事保
證金通知影本在卷可稽。嗣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易字第64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民國112年9月
13日確定在案,復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33號裁定就該
等罪刑及其另犯毒品罪之有期徒刑3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10月確定,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更
字第2113號指揮執行;惟經檢察官傳喚被告於113年1月3日1
0時50分到案接受執行後,被告並未依時到案,經檢察官再
囑警至被告住所拘提被告,員警按址前往拘提亦未能拘獲,
且被告迄今未受羈押或在監執行,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第1項所列「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
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之免除
具保責任情形等節,則分別有前開裁定、判決、執行傳票之
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113年2月1日函暨拘
票及報告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考。從而,被告逃匿
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將具保人即被
告(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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