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2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志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明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於2個多月期間為6次
竊盜犯行,所侵犯法益相同,各罪間獨立性高等情狀,就被
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